嶺南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嶺南中學家長教師會」(LINGNAN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S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2.   會址

香港杏花盛康里 6

3.   宗旨

a.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家長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b.   支援校政之推廣,共同促進學生學業及身心之健康發展。

c.   推展親子教育,協助家長培育更優質的親子關係。

d.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4.   會員資格

a.   家長會員: 凡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當然會員。

b.   教師會員: 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

c.   贊助會員: 舊生家長或離職教師,如樂意參加本會, 經常委會接納可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d.   名譽會員: 本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委員可推薦熱心服務本會會務人士為名譽會員。

5.   權利

a.   本會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可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議決及參加本會所有活動之權利。

b.   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只有動議、和議及表決權,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6.   會費

會員年費數額由該年度之常委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各家長會員必須在於每年十月份內繳交會員年費。家長會員(以家庭為單位)須繳交會費。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贊助會員必須繳交會員年費。

7.   義務

a.   各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一切決定。

b.   除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外,其餘會員每年均須依時繳交會費。本會不會退還已繳交的會費。

c.   除會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捐助。

8.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組成

1.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a.   通過及修改會章。

b.   選出家長常務委員

c.   通過及修訂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d.   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e.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2.  常務委員會

本會以常務委員會為最高執行組織

(a)   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4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5    批准接受捐款。

6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

(b)   組織

常委會由十二至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六至八名為家長會員, 六名為教師會員。

1.   教師委員: 常委會之教師委員應於本會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長委任。

2.   家長委員: 常委會之家長委員(除第一屆外)由會員投票選出。各職位由常務委員互選產生。

常務委員會之成員及職權如下:

(1) 主席一人:   負責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推行會務;監督決議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及委員作出工作報告。(由家長擔任)

(2) 副主席一人: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由副校長擔任)

(3) 財政二人: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須將結算交予常委會審核; 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由一位家長及校方專責主任擔任)

(4) 祕書二人:   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及對外書信往來。(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擔任)

(5) 總務二人:   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擔任)

(6) 聯絡二人:   負責聯絡會員。(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擔任)

(7) 康樂二人: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文娛康樂活動。(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擔任)

(c)   會務顧問

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會務顧問可對本會提供意見及忠告。 

(d)   任期

家長委員均為義務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每屆任期由每年111日至翌年10 31日。主席一職只可連任兩次。如委員有中途離職者,則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e)   特別工作小組

常委會轄下可因應需要設特別工作小組處理專項任務。

9.   會議

周年會員大會

於每年十月內召開,依照常委會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常委會須在會期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之五分一或五十名(以人數較少為準)。

常務委員會

每年最少舉行四次例會,以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如主席或過半數常委認為需要時,常委會可隨時舉行,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殊需要時,必須由常委會決議或由會員人數之五分一或五十名(以人數較少為準)書面要求召開會員大會,主席接到請求後須於20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列明各點。通知方法及法定人數與周年大會相同。

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均須獲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為決議。

流會及續會

會議須有主席及秘書始可進行。如主席在開會規定時間十五分鐘後未見出席,主席一位可由副主席代理。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時,會議由出席者推選一臨時主席主持。祕書如缺席可即席遴選與會會員, 暫時替代。開會規定時間三十分鐘內未足合法人數或無主席主持,則宣佈流會。續會須在十四日內重開。開會期間,如遇有突發事故,主席在取得三分之二與會成員同意,可將會議延期或更改會議地點。在此情況下續會日期定在七日內亦可,亦不必另行通知會員開會;如超過七日,須參照正常會議程序通知,續會時,已議決通過之議案不可再次討論。

10.  選舉

每一屆常務委員會之家長委員(包括候補委員),除第一屆外,必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選出。選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須獲一名會員提名方能參選,而每位會員只能提名一候選人。除以上所述要點外,其餘各項選舉細節則由應屆常委會決定及執行。

11. 家長校董選舉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照《教育條例》及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嶺南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附件一)產生。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章程或任何修訂,須經會員大會的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能生效。

12.     財務及債務

a.   本會所收經費的用途如下:

(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2)  為本會一切經常性費用的支出。

b.   常委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經常委會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指示文件,均須由下述其中兩名人員簽署,方屬有效: 正、副主席和財政,及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c.   所有支出應以經常委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之撥款作依據。 每項活動不可超支港幣伍佰元正。超支款項須由財政提請常委會追認批准。

d.   本會財務支出之準則為當常委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如遇有債務發生,常委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常委會之委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e.   任何會員均不得以本會名義作任何借貸或募捐活動。

f.   本會如向外界進行募捐,必須先徵得校方同意,惟任何有關募捐之法律責任則由本會承擔。其募捐活動的目的和所得捐款或財物,必須完全用於本校學生的利益方面

g.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及法律責任,則由該屆全體委員負責,惟一切未經委員會通過之不合法支出和債務,由有關之委員承擔責任。

 

13.     核數

由本校校長在校內選出一名教師或職員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14.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改,均須由有會員人數之五分一或五十名(以人數較少為準)出席的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本會有任何餘下的財產,經常委會核准,可以捐贈給本校用於學生福利的用途或用作其他慈善捐獻。

c.   如遇有任何特別事故,導致常委會未能按章舉行解散程序,則校長可接管本會餘下的財產,運用於本校學生福利的用途。

 

 

 

「嶺南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附件一

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引言

本選舉章程按照《教育條例》的規定而訂立。條例中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請參閱「家長校董選舉章程附件一」。

家長校董人數

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法團校董會必須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而任期均為兩年

 

候選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i)        候選人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家長校董選舉章程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iii)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候選人資料

每位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個人資料簡介。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投票通知書,列出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每位候選人須符合教育條列之規定,始能出任學校家長校董。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 均符合資格投票。本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學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為方便行政安排,本會將投票通知書,連同選票及特設信封,在投票前不少於七天,分發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的人,經與校方核實後,本會也會給予選票。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認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投票期間,所有家長將選票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經子女把選票交回班主任 (如超過一名子女在本校就讀,則由就讀最高年級之子女交回),然後由班主任放入投票箱。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

 

點票

家教會家長委員、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識別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公佈結果

選舉主任將致函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若經家教會常委會會議出席常委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則可宣佈選舉無效。

 

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 / 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就讀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並有充分理由,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家長校董選舉章程附件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家長校董選舉章程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l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l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l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l   申請人未滿18

l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l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6)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l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l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家長校董選舉章程附件二」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成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